神的審判不像人的審判,人的審判是以事而定,神的審判是以人而定。神多給誰就向誰多要,多托誰就向誰多取;有的人稟性和善而聰敏,有的人生來就愚蠢而多犯罪;他們的善性與惡性都是從先祖遺傳下來的。審判若是以事而定,就不公義了,但是人不知道人的心,所以必須以事而審判,然而神的審判卻是因人而定,因為祂能鑒察人的內心,也知道事實的真情。
神公義的審判,對義人與惡人審判的原則。所以有時某人在人看來是很好,沒有多作什麼壞事,卻受了很嚴重的報應;有時罪人悔改,卻滿得神的賜福,我們常覺得希奇,這乃是神在地上在今生公義的審判,因為神是以所給予的為標準。信主的人雖因耶穌基督得蒙赦罪,然而我們若在肉體中犯罪,肉體仍要在地上按著神的律法在肉身上定罪。比如信徒偷盜,不能因為他是信徒而不被拘禁,仍要在地上因律法像世人一樣而受肉體的刑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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